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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合

时间:2015-04-25 08:54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

  买方:(购销商代码)   (购销商名称)

  卖方:(购销商代码)   (购销商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系买、卖双方依照天津渤海商品(以下简称“”)商品批发市场的商品购销规则,通过电子购销系统进行红薯淀粉(梓农)商品购销而达成的买卖合同。

  鉴于:

  1.

  买卖双方均通过的审核批准,获得购销商资格,并均与签署《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入市协议》;

  2.

  买卖双方均已仔细研读并充分理解了《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其它规则文件,同意遵守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人民 颁布的《天津渤海商品购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

  一、购销商品

  1.1 商品名称:红薯淀粉(梓农)

  1.2 商品代码:PC1001

  二、数量

  2.1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成交的红薯淀粉(梓农)数量(单位:公斤):   。

  三、订货价格

  3.1 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成交的红薯淀粉(梓农)的含税价为   元(人民币)/公斤。

  四、交收地点及方式

  4.1

  本合同项下红薯淀粉(梓农)的交收地点是指定的红薯淀粉(梓农)的交收厂库,该商品的交收厂库为湖北梓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4.2买方应到交收厂库提货,或者与厂库协商后委托厂库代为发运。配送方式为汽运,相关配送事宜由买卖双方协议处理,相应配送费用详见官网公示。

  五、交收时间

  5.1买卖双方通过电子购销系统就当日采购或销售成功的红薯淀粉(梓农)申报交收,交收需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交收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5.2买卖双方根据交收申报的情况和成交结果,依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收取或支付滞纳金。

  六、质量规定

  6.1用于交收的红薯淀粉应符合以下规定:标准品为符合DB13/T

  1167-2009《河北省食用红薯淀粉地方标准》一级品规定。

  具体质量指标参见下表。

  技术要求检验项目质量指标

  感官要求色泽洁白、细腻、有光泽

  气味无异味

  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理化指标水分/%≤15.00

  灰分(干基)/%≤0.40

  蛋白质(干基)/%≤0.50

  斑点/(个/cm2)≤7.00

  细度,150μm(100目)筛通过率质量分数/%≥99.30

  白度,457nm蓝光发射率/%≥80.0

  电导率/(μs/cm)≤400

  pH值6.0-8.0

  卫生指标

  二氧化硫/(mg/Kg)≤20

  总砷(以As计)/(mg/Kg)≤0.30

  铅(以Pb计)/(mg/Kg)≤0.50

  菌落总数/(CFU/g)≤10000

  霉菌和酵母菌数/(CFU/g)≤1000

  大肠菌群/(MPN/100g)≤70

  6.2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3每一《厂库存货凭证》对应的红薯淀粉,应当是同一挂牌销售企业、同一质量标准等级、同一生产年份的;并且应附有挂牌销售企业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6.4《厂库存货凭证》的有效期为自《厂库存货凭证》生成之日起8个月,有效期满自动注销,不可用于实物交收。

  持有存货凭证的购销商,在有效期满时,可由挂牌销售企业该对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进行筛检并重新出具《质量证明书》,经厂库审核通过,登记确认后,方可申请生成新的电子存货凭证。

  6.5红薯淀粉的保质期(包装上标注)为24个月。距生产日期超过12个月的红薯淀粉不得生成《厂库存货凭证》。

  6.6红薯淀粉运输合理损耗:按不超过0.5%执行。

  6.7红薯淀粉(梓农)按照“25±0.25Kg/袋”标准包装,交收时以理论计重方式计重,即通过清点交收货物的包数进行计算,不再过磅,不再计溢短。其中,结算重量=单包重量×包数。

  6.8用于交收的红薯淀粉(梓农)包装统一为塑料包装袋,包装袋外须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净重、保质期等标示。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七、订货购销意向金

  7.1

  为保障本合同顺利履行,本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交付订货购销意向金,购销意向金为本合同总货款的20%。

  八、滞纳金

  8.1买卖双方应在签订红薯淀粉(梓农)采购或销售合同的当日进行交收申报;如果当日未进行交收申报,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日支付滞纳金,购销双方委托处理双方滞纳金的划转。

  九、货款结算

  9.1 本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进行货款结算。

  十、发票

  10.1

  买卖双方进行实物交收时,卖方根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交收办法(暂行)》规定,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十一、违约责任

  11.1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足额向交付购销意向金或货款的,买方即构成违约。

  11.2

  根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卖方即构成违约:

  11.2.1.配对成功的交收申报,卖方交付的《厂库存货凭证》对应货物重量不足的;

  11.2.2.在规定交收期限内,卖方未能按买方要求开具与交收货物对应发票的(买卖双方协商发票事宜的情况除外);

  11.2.3.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在规定调货时间内,卖方未能完成货物调换的。

  11.3

  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后,违约方应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免责条款

  12.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 政策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的签署

  13.1买卖双方通过其租用的购销商位输入购销密码,登录电子购销系统签订合同的当日,合同即行成立。

  13.2 本合同对应的购销商代码、购销时间及购销密码被视为买卖双方的电子签名。

  十四、其他条款

  14.1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14.2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可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4.3 本合同由根据其有关购销规则进行解释。

  14.4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补充协议

  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的买卖双方为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的购销商,购销红薯淀粉(梓农)时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

  (2)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3)其它合同文件。

  二、根据《天津渤海商品购销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规则规定,买卖双方均知晓并一致同意,红薯淀粉(梓农)电子购销合同签订后,在规定购销时间内,合同一方无须征求对方同意,即可将该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的权益变更给第三方。

  三、买卖双方依据《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暂行)》、《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风险管理办法》等规则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完成红薯淀粉(梓农)商品购销中的购销、交收、结算过程。

  附件2: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注意事项

  一、红薯淀粉(梓农)商品代码为PC1001。

  二、红薯淀粉(梓农)购销的更小订货单位为50公斤,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更小变价单位为0.01元/公斤。

  三、收取红薯淀粉(梓农)购销系统使用费为0.1%。

  四、红薯淀粉(梓农)的更小交收申报数量为50公斤,交收申报数量为50公斤的整数倍,交收系统使用费为0.5元/50公斤。

  五、红薯淀粉(梓农)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0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成交的购销商可按照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商品购销规则收取滞纳金。

  六、红薯淀粉(梓农)滞纳金费率为0.05%。

  七、为更好的服务于批发市场的商品贸易、满足广大消费者的商品需求,对于具备《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红薯淀粉(梓农)商品电子购销合同(示范)》质量要求的产品供货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合格的自然人,可以申请成为红薯淀粉(梓农)挂牌销售企业的经销商。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方可以获得销售挂牌商品的权利,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未经审核批准的购销商不得开展签订销售合同和履行销售合同的行为。

  八、红薯淀粉(梓农)的总销售额度为5万吨。当红薯淀粉(梓农)品种总销售额度大于5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销售总量的20%,每个购销商的采购量不能超过市场当前形成的采购总量的20%;当红薯淀粉(梓农)品种总销售额度小于或等于5000吨时,每个经销商的销售限额为1000吨,每个购销商的采购限额为1000吨。

  九、买卖双方购销商协商一致并向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商品批发市场协议交收细则(暂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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